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六條立法沿革

18 Jan, 200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6條規定 :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軍事審判機關偵查、審判組織犯罪時,準用之。
 

說明:

 
=民國85年11月22日制定條文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軍事審判機關偵查、審判組織犯罪時,準用之。
理由-檢舉人向軍事審判機關檢舉軍中犯罪組織,亦應給與檢舉獎金,軍事審判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亦應予保密,爰明定準用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軍事審判機關偵查、審判組織犯罪,均有其適用,乃當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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