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18 Jan, 200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 :

 
(刪除)
 

說明:

 
=民國85年11月22日制定條文
本條例之規定與檢肅流氓條例之規定適用上發生競合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理由-為解決本條例之規定與檢肅流氓條例相關規定在適用上發生競合時(如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與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如何適用之爭議,有必要明定本條例優先適用。
=民國106年3月31日刪除條文
(刪除)
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檢肅流氓條例業已廢止,爰予刪除本條關於競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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