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立法沿革

18 Jan, 200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 :

(刪除)

說明:

=民國85年11月22日制定條文
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其成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脫離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免除其刑。其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未發覺犯罪前,解散該組織,並向警察機關登記者,亦同。
前項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理由-為使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犯罪組織及參加該組織之成員,幡然悔悟,重歸正途,宜設勸誘其定期解散、脫離該組織,並予以免除其參加犯罪組織刑責之規定。
=民國106年3月31日刪除條文
(刪除)
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現已無適用之餘地,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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