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六章共同海損
海商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註釋-共同海損之定義
海商法第110條規定:
稱共同海損者,謂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海商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註釋-共同海損之範圍
海商法第111條規定:
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亦應參與分擔。
說明:
現行條文對於共同海損損失分擔義務採列舉式,本次修正則參照約安規則RuleB‧特採概括式,俾免文字與以下各條之牴觸,尤其不再採運費半額制,係為配合國際通行實務。
海商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註釋-分擔額之計算
海商法第112條規定:
前條各被保存財產之分擔價值,應以航程終止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財產之實際淨值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船舶以到達時地之價格為準。如船舶於航程中已修復者,應扣除在該航程中共同海損之犧牲額及其他非共同海損之損害額。但不得低於其實際所餘殘值。
二、貨物以送交最後受貨人之商業發票所載價格為準,如無商業發票者,以裝船時地之價值為準,並均包括應支付之運費及保險費在內。
三、運費以到付運費之應收額,扣除非共同海損費用為準。
前項各類之實際淨值,均應另加計共同海損之補償額。
海商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註釋-補償額之計算
海商法第113條規定:
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應以各財產於航程終止時地或放棄共同航程時地之實際淨值為準,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船舶以實際必要之合理修繕或設備材料之更換費用為準。未經修繕或更換者,以該損失所造成之合理貶值。但不能超過估計之修繕或更換費用。
二、貨物以送交最後受貨人商業發票價格計算所受之損害為準,如無商業發票者,以裝船時地之價值為準,並均包括應支付之運費及保險費在內。受損貨物如被出售者,以出售淨值與前述所訂商業發票或裝船時地貨物淨值之差額為準。
三、運費以貨載之毀損或滅失致減少或全無者為準。但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應扣除之。
海商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註釋-補償額之計算
海商法第114條規定:
下列費用為共同海損費用:
一、為保存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所生之港埠、貨物處理、船員工資及船舶維護所必需之燃、物料費用。
二、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為繼續共同航程所需之額外費用。
三、為共同海損所墊付現金百分之二之報酬。
四、自共同海損發生之日起至共同海損實際收付日止,應行收付金額所生之利息。
為替代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共同海損費用所生之其他費用,視為共同海損之費用。但替代費用不得超過原共同海損費用。
海商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註釋-共同海損之範圍
海商法第115條規定:
共同海損因利害關係人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仍應分擔之。但不影響其他關係人對過失之負責人之賠償請求權。
海商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註釋-共同海損之除外1
海商法第116條規定: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海商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註釋-共同海損之除外2
海商法第117條規定: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或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海商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註釋-共同海損之除外3
海商法第118條規定: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海商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註釋-不實聲明之分擔額及補償額
海商法第119條規定:
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
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
海商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註釋-共同海損之除外
海商法第120條規定:
船上所備糧食、武器、船員之衣物、薪津、郵件及無載貨證券之旅客行李、私人物品皆不分擔共同海損。
前項物品如被犧牲,其損失應由各關係人分擔之。
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註釋-共同海損之計算
海商法第121條規定:
共同海損之計算,由全體關係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
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註釋-共同海損債權之擔保
海商法第122條規定:
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共同海損之回復
海商法第123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但得將其所受損害及復得之費用扣除之。
海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註釋-委棄免責權
海商法第124條規定:
應負分擔義務之人,得委棄其存留物而免分擔海損之責。
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消滅時效
海商法第125條規定:
因共同海損所生之債權,自計算確定之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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