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章船舶第三節船舶抵押權

26 Oct, 2015

海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註釋-船舶之抵押

海商法第33條規定: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本條款強調了船舶抵押權設定的書面要件,這是為了確保抵押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書面形式的要求有助於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提供必要的證據,以防止日後可能出現的糾紛。這一規定確保了船舶抵押過程的透明性和規範性。

海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註釋-建造中船舶之抵押

海商法第34條規定:

船舶抵押權,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之。

 

本條款擴大了船舶抵押權的適用範圍,允許其設定在尚未建成的船舶上。這一規定有利於船舶建造過程中的融資活動,允許建造方以正在建造的船舶作為抵押物,從而獲得資金支持。然而,由於船舶尚未建成,設定抵押權時需要特別注意對建造進度和抵押物價值的評估,以防止風險。

海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註釋-船舶抵押權設定人

海商法第35條規定: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

 

本條款明確了船舶抵押權設定的主體,通常僅船舶所有人或經特別授權的人才能設立抵押權。這一規定旨在保護船舶所有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防止未經授權的抵押行為。同時,它也確保了抵押權的設立具有法律效力,防止第三方因不知情而蒙受損失。

海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註釋-抵押權設定之效力

海商法第36條規定:

船舶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本條款強調了登記的重要性,未經登記的船舶抵押權無法對抗第三人,這意味著抵押權的效力僅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之間有效,對於其他第三方,尤其是後來取得船舶所有權或其他權益的第三人,則無法主張該抵押權。因此,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登記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海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釋-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海商法第37條規定:

船舶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就其應有部分所設定之抵押權,不因分割或出賣而受影響。

 

本條款強調了船舶抵押權的不可分性,即使船舶共有人將其應有部分進行分割或出賣,該部分上的抵押權仍然有效且不會受到影響。這一規定保障了抵押權人的權利,防止因船舶共有人之間的財產處分而削弱抵押權的效力。同時,它也確保了抵押權對船舶整體的影響力,維護了抵押權在船舶上所應有的優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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