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三章運送第二節旅客運送

29 Oct, 2015

海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註釋-旅客運送之準用

海商法第79條規定:

旅客之運送,除本節規定外,準用本章第一節之規定。

 

本條規定明確了旅客運送的基本適用規則。除本節(涉及旅客的專門規定)另有規定外,旅客運送的相關事項應參照貨物運送的規定來處理。這種規定確保了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同時也體現了對旅客權益的特別保護。

海商法第八十條規定註釋-膳費計算

海商法第80條規定:

對於旅客供膳者,其膳費應包括於票價之內。

 

本條規定確保了旅客在購買船票時,已包含了船上提供的膳食費用。這不僅簡化了旅客的費用支出,也避免了因膳費另行支付而可能產生的糾紛。

海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註釋-強制保險之規定

海商法第81條規定:

旅客於實施意外保險之特定航線及地區,均應投保意外險,保險金額載入客票,視同契約,其保險費包括於票價內,並以保險金額為損害賠償之最高額。

前項特定航線地區及保險金額,由交通部定之。

 

此條規定對特定航線上的旅客提供了強制保險保障,確保在發生意外時,旅客能夠得到應有的賠償。保險金額和相關航線由交通部規定,確保了對不同風險區域的適當保護。

海商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註釋-任意保險之規定

海商法第82條規定:

旅客除前條保險外,自行另加保意外險者,其損害賠償依其約定。但應以書面為之。

 

本條款允許旅客在強制保險之外,根據個人需要增加額外的保險保障。該規定為旅客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權,但要求必須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以避免日後糾紛。

海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註釋-依約運送義務

海商法第83條規定:

運送人或船長應依船票所載,運送旅客至目的港。

運送人或船長違反前項規定時,旅客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此條規定強化了運送人和船長對旅客的責任,要求嚴格遵守船票上的約定目的地。如果運送人或船長未能履行這一義務,旅客有權解除合同並提出賠償要求。這一規定確保了旅客在航行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海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註釋-旅客解約權

海商法第84條規定:

旅客於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

 

本條保障了旅客在發航前解除契約的權利,但為避免因無故取消訂票對運送人造成損失,規定了旅客需要支付部分票價作為補償。當旅客因正當且不可抗力的原因(如疾病或死亡)無法乘船時,運送人仍有權請求一定的票價補償。

海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註釋-票價之負擔

海商法第85條規定:

旅客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本條明確規定了旅客因自身原因未能登船或被迫離船的情況下,仍需支付全額票價,以保障運送人的利益。同時也提醒旅客遵守船舶運行的規則,避免因自身疏忽或違規行為造成的損失。

海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註釋-遲誤發航日之解約

海商法第86條規定:

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旅客得解除契約。

 

此條保障了旅客在船舶因運送人原因未能如期發航時,解除契約並選擇其他交通方式的權利,這對於旅客的時間安排和旅行計劃提供了保障。

海商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註釋-票價之負擔

海商法第87條規定:

旅客在航程中自願上陸時,仍負擔全部票價,其因疾病上陸或死亡時,僅按其已運送之航程負擔票價。

 

本條旨在平衡運送人和旅客的利益,對於自願中途下船的旅客,要求支付全額票價以補償運送人可能的損失。而對於因疾病或死亡等不可抗力原因中途離船的旅客,則只需按已完成的航程支付票價,體現了人性化考量。

海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註釋-因不可抗力時之運送義務

海商法第88條規定:

船舶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航行時,運送人或船長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

 

本條規定了在不可抗力情況下,運送人仍需盡最大努力履行其運送義務,將旅客安全運送至目的港,這不僅保障了旅客的安全和權益,也體現了運送人的責任和義務。

海商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註釋-不能進港時之運送義務

海商法第89條規定:

旅客之目的港如發生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者,運送人或船長得依旅客之意願,將其送至最近之港口或送返乘船港。

 

本條保障了旅客在遇到不可抗力或特殊事故時的運送權利,運送人或船長必須依據旅客的選擇,決定最適合的替代卸客港或返回原出發港,以確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海商法第九十條規定註釋-修繕時之運送義務

海商法第90條規定:

運送人或船長在航行中為船舶修繕時,應以同等級船舶完成其航程,旅客在候船期間並應無償供給膳宿。

 

本條確保了旅客在船舶因修繕而中斷航程時的權益,要求運送人或船長提供替代船舶來完成運送任務,並保障旅客在等待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這樣的規定強調了運送人對旅客的責任,確保航程的順利完成。

海商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註釋-依指示離船之義務

海商法第91條規定:

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

 

本條規定了旅客在抵達目的港後的義務,要求旅客按照船長的指示迅速離船,以確保船舶運營的順利進行,並避免不必要的延誤或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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