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三章運送第三節船舶拖帶

01 Nov, 2015

海商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註釋-單拖帶責任

海商法第92條規定:

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應由拖船所有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的目的在於明確拖船與被拖船在不同所有人情況下的損害賠償責任分擔。通常情況下,拖船所有人對拖帶過程中發生的損害負責,但若雙方在契約中對責任分擔有另行約定,則應依契約執行。這樣的安排有助於在拖帶活動中保障各方權益,避免因責任不明而產生的爭議。

海商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註釋-共同或連接拖帶責任

海商法第93條規定: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

 

本條文針對多艘拖船共同參與拖帶作業時的責任分擔問題。條文規定,無論哪艘拖船實際導致損害,所有參與拖帶的拖船所有人都需對受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受害人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避免因多方參與而導致責任推諉或無法及時獲得賠償的情況。此外,條文也賦予其他拖船對加害拖船的求償權,這有助於拖船所有人之間合理分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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