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四章船舶碰撞

02 Nov, 2015

海商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註釋-船舶碰撞之法律適用

海商法第94條規定:

船舶之碰撞,不論發生於何地,皆依本章之規定處理之。

 

本條文確立了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範圍。無論碰撞事件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海域,碰撞的處理均應依據本章所載規定進行。這一條文的重要性在於統一處理標準,確保在任何海域發生的碰撞事件都能適用相同的法律規範,避免因地點不同而導致的法律適用差異。

海商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註釋-因不可抗力之碰撞

海商法第95條規定:

碰撞係因不可抗力而發生者,被害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本條文指出,若碰撞事件是由不可抗力(例如自然災害)引起,則被害人無權要求賠償。不可抗力屬於非人力可控因素,因此碰撞責任不應由任何一方承擔,這體現了公平原則。

海商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註釋-因1船過失之碰撞

海商法第96條規定:

碰撞係因於一船舶之過失所致者,由該船舶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條文強調過失責任原則。如果碰撞是由於某一船舶的過失行為導致,該船舶需對碰撞後果負責,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旨在促使船舶所有人和操作人員謹慎操作,減少過失行為。

海商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註釋-因共同過失之碰撞

海商法第97條規定:

碰撞之各船舶有共同過失時,各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其責任,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各方平均負其責任。

有過失之各船舶,對於因死亡或傷害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責任。

 

本條文解決了多方過失情況下的責任分配問題。若碰撞事件涉及多艘船舶,且各船舶均有過失,則應根據過失程度來分擔責任。如果難以判定過失輕重,則責任均攤。此外,為保障受害人權益,若碰撞造成死亡或傷害,所有過失方都需承擔連帶責任。

海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註釋-因引水人過失之碰撞

海商法第98條規定:

前二條責任,不因碰撞係由引水人之過失所致而免除。

 

本條文明確了即使碰撞是由引水人的過失引起,相關船舶仍需依前述條款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碰撞事件的責任不會因引水人過失而轉嫁或免除,保障被害人的賠償權利。

海商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註釋-消滅時效

海商法第99條規定:

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條文明確規定了船舶碰撞事故中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無論是財產損害還是人身傷害,受害方必須在碰撞發生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或其他法律救濟措施,否則請求權將因時效的過去而喪失。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鼓勵受害方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證據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海商法第一百條規定註釋-消滅時效

海商法第100條規定:

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

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得扣押之。

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前項擔保,得由適當之銀行或保險人出具書面保證代之。

 

本條文賦予中華民國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扣押加害船舶的權力,這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無論碰撞發生在國內水域還是國外水域,只要涉案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法院就有權進行扣押。允許加害方提供擔保以請求放行船舶的規定,既保護了被害方的利益,又避免了因扣押船舶可能引發的貿易或航運中斷問題。

海商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註釋-碰撞訴訟之管轄

海商法第101條規定:

關於碰撞之訴訟,得向下列法院起訴:

一、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二、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三、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

四、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五、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

 

本條文為碰撞訴訟的提起提供了多種選擇,目的是便利受害方提起訴訟,並保障訴訟的公平性。當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的法院管轄地點,這也提高了訴訟的靈活性和便利性。此外,該條文也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選擇法院,這樣有助於訴訟的快速解決和當事人利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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