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八章附則

05 Nov, 2015

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海商法第153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此條款規定了《海商法》的施行日期,明確指出法條的適用時間。根據該條款,《海商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此外,條文中特別提到的修正部分,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即2009年)六月十二日進行修訂,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正式施行。這樣的施行日規定確保了法律在規定的日期後正式具有效力,並對相關法律條文的適用時間給予了明確的指引,有助於法律的平穩實施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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