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三規定註釋-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01 Aug, 2010
民法第165-3條規定:
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說明:
經評定之結果,優等者有數人同等時,為示公平,應由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依契約自由原則,從其聲明,爰增列本條規定(德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一條第三項、日本民法第五百三十二條第四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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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經評定之結果,優等者有數人同等時,為示公平,應由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依契約自由原則,從其聲明,爰增列本條規定(德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一條第三項、日本民法第五百三十二條第四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