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五章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
10 Jul, 2014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註釋-商業事件之上訴或抗告法院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1條規定:
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
本條確定了商業事件上訴或抗告的法院管轄,即最高法院。這意味著,對於商業法院的裁判結果,不滿意的一方有權向最高法院進行上訴或抗告,從而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註釋-商業法院管轄錯誤之裁判效力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2條規定:
最高法院不得以商業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裁判。
本條規定了即使商業法院在管轄權上有錯誤,最高法院也不得僅因這一點而廢除商業法院的裁判。這一規定旨在避免因管轄錯誤而造成不必要的司法程式拖延,並強調裁判結果的穩定性。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註釋-商業事件上訴程序之適用規定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3條規定:
商業事件之上訴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本條指明了商業事件上訴程式所依據的法律,即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章節的規定。通過引用民事訴訟法的程式,確保商業事件的上訴程式有法可依,並與民事訴訟程式保持一致。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註釋-商業事件抗告程序之適用及準用規定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4條規定:
商業事件之抗告程序,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並準用同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五條及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本條明確了商業事件抗告程式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列舉了民事訴訟法中相關條款,並將這些條款準用於商業事件的抗告程式,確保商業事件的抗告程式有統一的法律依據和程式保障。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註釋-專家證人之準用規定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5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專家證人準用之。
本條明確了商業事件中專家證人相關規定的適用性,將民事訴訟法中的特定條款準用於商業事件中的專家證人,確保專家證人在商業事件中能夠依據明確的法律規定行使其職責,並在訴訟過程中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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