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六章罰則

11 Jul, 2014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註釋-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處罰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6條規定: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條文旨在確保秘密保持命令的嚴肅性和執行力。透過設立刑罰,對於違反該命令的行為予以嚴懲,以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的營業秘密不被非法泄露。由於該罪為告訴乃論罪,意味著除非受害人提出控訴,否則司法機關不會主動介入追訴。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註釋-違反秘密保持命令之兩罰規定及告訴不可分之效力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7條規定: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本條文強調了對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行為的雙重責任,既要懲罰直接行為人,也要對相關法人或自然人進行懲處,除非該法人或自然人已經盡到防範責任。此外,該條文中的“告訴不可分”原則,意味著無論告訴是針對行為人還是法人或自然人,一旦進行或撤回,對另一方也同樣生效,這進一步確保了法律責任的全面性。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註釋-專家證人偽證罪之處罰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8條規定:

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文對專家證人的誠信要求極高,旨在確保專家證人提供的證詞真實可靠。如果專家證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作出虛假陳述,將面臨嚴重的刑事懲罰。這一規定強化了專家證人應有的責任感,同時也設置了自白減刑的條款,以鼓勵犯錯者及時承認錯誤,減少司法程序中的不公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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