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章附則

12 Jul, 2014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註釋-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商業事件之適用規定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9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商業事件,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審判。

 

本條文規定了在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前已經進入法院程序的商業案件,將繼續依照施行前的法律程序進行審理,而不適用新法。這一規定旨在維持司法程序的穩定性,避免因法律變更而對正在進行中的案件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八十條規定註釋-施行細則及審理細則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80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及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本條文授權司法院制定本法的施行細則及審理細則,以確保法律的具體執行和實施細節的明確化。這一規定為司法院提供了靈活性,能夠根據實際需求對法律的施行和審理進行具體指導和調整。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81條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本條文賦予司法院決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具體施行日期的權限。此種規定允許司法院根據準備工作完成的情況,靈活地選擇適當的時機來推動法律的實施,從而確保法律施行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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