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一章總則

13 Jul, 2014

商業會計法第一條規定註釋-適用範圍

商業會計法第1條規定: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條文說明了商業會計法的適用範圍,主要適用于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對於公營事業的會計事務,則依照本法進行處理,除非有其他法律有特別的規定。本條文確保了商業和公營事業在會計事務上的法律一致性與規範性。

商業會計法第二條規定註釋-商業、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之定義

商業會計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本條文定義了“商業”和“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的概念。商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其具體範圍依相關法律如商業登記法和公司法來確定。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則涵蓋了從辨認、衡量到編製財務報表的整個會計過程,確保會計事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商業會計法第三條規定註釋-主管機關及權責劃分

商業會計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本條文明確了商業會計法在不同行政層級下的主管機關及其權責劃分。中央由經濟部負責,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責,縣市則由縣(市)政府負責,這樣的權責劃分有助於不同層級政府有效管理商業會計事務。

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註釋-商業負責人之範圍

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本條文定義了商業負責人的範圍,依據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來界定商業負責人的範疇,確保各類商業組織的負責人在法律責任上的清晰界定。

商業會計法第五條規定註釋-會計人員之任免

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本條文規範了商業會計事務處理所需的會計人員的任免程序,尤其針對不同形式的公司提出了具體要求。此條文確保了會計人員的合法任免程序,並要求會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務,強調了會計人員在職責移交時的即時性和責任感。

商業會計法第六條規定註釋-會計年度

商業會計法第6條規定:

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規定了商業會計年度的標準期間,通常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這是為了統一企業的財務報告周期,便於財務狀況的比較和審計。然而,若法律有其他特別規定或企業因特殊營業需求,可以依照不同的會計年度進行處理。

商業會計法第七條規定註釋-記帳本位

商業會計法第7條規定: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本條文強調了商業會計記帳的基本要求,即以國幣(新台幣)為記帳本位。對於特殊情況下使用外國貨幣進行記帳的商業,仍需在決算報表中將外幣金額折算成國幣,以保持會計報表的統一性和可比性。

商業會計法第八條規定註釋-文字記載

商業會計法第8條規定: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本條文要求商業會計記載應使用我國文字(中文),記帳數字則使用阿拉伯數字。若因實際業務需求需使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也必須以我國文字為準,確保在會計記錄中的語言一致性和準確性。

商業會計法第九條規定註釋-支付方法

商業會計法第9條規定: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條文規範了商業在進行大額支付時所需採用的支付工具,確保支付過程的安全和可追溯性。支出金額達到一定程度時,必須使用合規的支付工具,如匯票、支票或電匯等,並且必須明確載明受款人。中央主管機關將根據需要公布具體金額的標準。

商業會計法第十條規定註釋-會計基礎

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本條文介紹了商業會計的兩種基礎:權責發生制和現金收付制。權責發生制要求收益和費用在其確定應收或應付時即行入帳,這樣可以更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現金收付制則是以現金實際收付為基礎記帳。在日常會計實務中,企業若採用現金收付制,在決算時必須根據權責發生制進行調整,以確保會計報表的準確性。

商業會計法第十一條規定註釋-會計事項

商業會計法第11條規定: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本條文規定了商業會計事項的範疇和分類。會計事項涵蓋了商業在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方面的變化,這些變化均需要通過會計記錄反映。會計事項可分為對外會計事項和內部會計事項,前者涉及商業與外部人員或機構之間的權責關係,後者則僅涉及商業內部。條文要求所有會計事項的記錄都應採用雙式簿記方法,這種方法有助於確保賬務的平衡和準確性。

商業會計法第十二條規定註釋-會計制度

商業會計法第12條規定:

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本條文賦予商業企業依照其實際情況設計和制定合適的會計制度的權利。會計制度應該根據企業的業務性質、內部控制需求以及管理需要來設計,以確保會計事務的有效處理和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

商業會計法第十三條規定註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商業會計法第13條規定:

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文指出,商業會計中的重要要素如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的名稱、格式及編製方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統一的會計處理準則。這些準則確保了商業會計報告的統一性和可比性,有助於提升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並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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