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二章會計憑證

14 Jul, 2014

商業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註釋-會計憑證

商業會計法第14條規定: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本條文強調了會計憑證的重要性,即在商業活動中,任何涉及資產、負債、權益、收益或費損的會計事項,都必須通過適當的會計憑證予以證明。這些憑證可以是外部取得、對外給予,或是自行編製,憑證的存在確保了會計紀錄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是進行會計審核和稽核的基礎。

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規定註釋-會計憑證之分類

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本條文將會計憑證分為兩大類,即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是記錄會計事項發生過程的最初證據,通常是來自外部或由內部產生的文件。而記帳憑證則是基於原始憑證而產生的,用於記帳並記錄會計人員責任的文件。這兩類憑證共同構成了會計紀錄的基礎,確保了財務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規定註釋-原始憑證之種類

商業會計法第16條規定: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本條文對原始憑證進行了分類,根據其來源和用途不同,分為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和內部憑證。外來憑證是由外部取得的,如供應商發票;對外憑證則是企業向外部發出的,如銷售發票;內部憑證則是企業自行編製的,如內部轉帳單。這些憑證的分類有助於對不同來源的會計信息進行有效管理和核查。

商業會計法第十七條規定註釋-記帳憑證之種類

商業會計法第17條規定: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本條文將記帳憑證進一步細分為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和轉帳傳票,並針對轉帳傳票進行了更詳細的分類。收入傳票記錄所有收入事項,支出傳票則記錄支出事項,而轉帳傳票則用於記錄資產或負債之間的轉移。這些傳票通常會使用不同的顏色或其他標識進行區分,以便更清楚地反映交易類型和流程,這樣的設計能有效防止錯誤發生,並提高會計處理的效率。

商業會計法第十八條規定註釋-憑證之作成

商業會計法第18條規定: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本條文規定了會計憑證的編製與使用程序。企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並依據記帳憑證將信息記錄在會計帳簿中。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如結算整理或簡單的會計事務,可以直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而無需再編製額外的記帳憑證,這樣的彈性設計提高了會計操作的靈活性與效率。

商業會計法第十九條規定註釋-原始憑證之作成

商業會計法第19條規定: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本條文規定了原始憑證的作成與管理,強調了會計紀錄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對於所有對外和內部的會計事項,都必須有相應的憑證支持。如果原始憑證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已遺失,企業負責人可以根據事實和金額自行作成憑證,並由相關責任人簽字或蓋章,作為記帳依據。此外,對於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的情況,企業負責人可以要求相關經辦人或主管提供證明,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會計處理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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