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四章財務報表

16 Jul, 2014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註釋-會計項目之分類

商業會計法第27條規定:

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本條文強調會計項目應根據財務報表的要素進行適當分類,這樣可以確保財務報表的清晰和一致性。在實際應用中,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特性和需求,靈活增減會計項目,從而更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註釋-財務報表之分類

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權益變動表。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本條文列出了財務報表的主要類型,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權益變動表。這些報表是企業財務報告的核心部分,能夠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動情況。附註部分是財務報表的補充,提供了對報表中數據的進一步解釋和說明,有助於使用者更全面地理解財務報表的內容。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註釋-資產負債表之要素

商業會計法第28-1條規定:

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

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

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

三、權益: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

 

本條文解釋了資產負債表的三個核心要素:資產、負債和權益。資產是企業擁有的資源,預期會帶來經濟效益;負債是企業的義務,將來需要用資源來清償;權益則是資產扣除負債後的剩餘部分,代表企業所有者的權利。這些要素構成了資產負債表的基礎,反映企業在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註釋-綜合損益表之要素

商業會計法第28-2條規定:

綜合損益表係反映商業報導期間之經營績效,其要素如下:

一、收益: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權益。但不含業主投資而增加之權益。

二、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權益。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

 

本條文解釋了綜合損益表的兩個主要要素:收益和費損。收益是企業在報導期間內通過業務活動實現的經濟效益增加,通常表現為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費損則是經濟效益的減少,通常表現為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綜合損益表通過這兩個要素,反映了企業在報導期間內的經營成果,展示了企業的盈利能力。

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釋-財務報表附註之揭露事項

商業會計法第29條規定:

財務報表附註,係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瞭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三、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商業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本條文詳細列出了財務報表附註中應揭露的事項,這些附註為財務報表提供了更深入的背景和解釋。附註中應包括財務報表的編製依據、採用的會計政策、債權人權利、資產負債的分類標準,以及與公司財務狀況、經營結果相關的其他重要信息。附註的目的在於確保財務報表使用者能夠全面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避免誤解或誤讀財務報表中的數據。企業還可以根據需要在附註中提供重要會計項目的明細表,以進一步增強報表的透明度。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條規定註釋-財務報表之編製

商業會計法第30條規定:

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

 

本條文規定了財務報表的編製時間範圍,通常是按照會計年度來進行的。會計年度通常為一年,但如果企業有特殊需求,也可以編制其他定期或不定期的報表,如季報、月報等。這種靈活性允許企業根據實際經營情況,提供更加及時和詳細的財務信息,滿足不同管理和決策的需求。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註釋-會計項目之分類及歸併

商業會計法第31條規定: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本條文說明了財務報表中會計項目的分類與歸併原則。企業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或法律要求,對會計項目進行適當的分類和合併。這種靈活性允許企業根據經營情況和法律要求,調整報表的呈現方式。然而,為了保持報表的可比性,前後期的會計項目分類應保持一致。如果有變動,必須對上期會計項目重新分類並在報表中加以說明,確保報表使用者能夠理解並正確解讀財務數據。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註釋-財務報表之格式

商業會計法第32條規定:

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商業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式,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本條文規定了年度財務報表的格式要求,除非是新成立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應該採用兩年度對照的方式,將當年度與上年度的數據並列展示。這種格式有助於使用者進行跨年度的比較,分析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變化趨勢,從而作出更有根據的決策。對於新成立的企業,由於缺乏上年度的數據,則無需採用對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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