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五章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17 Jul, 2014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註釋-真實原則

商業會計法第33條規定: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本條文強調了會計處理中的真實原則,要求所有會計憑證和帳簿記錄必須基於真實的經濟交易和事項,杜絕虛假的憑證和記錄。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防止因虛假記錄而導致的誤導性財務信息,從而保護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註釋-登帳

商業會計法第34條規定: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本條文規定了會計事項記錄的時效性,要求會計人員按事項發生的順序每日登帳,以確保帳簿記錄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最遲登帳的期限為事項發生後兩個月內,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維持帳簿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避免遺漏或遲延記錄,確保財務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註釋-簽名、蓋章

商業會計法第35條規定: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要求記帳憑證和會計帳簿必須由負責人、經理人或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以確保記錄的合法性和責任的明確。簽名或蓋章的規定強化了對會計憑證和帳簿的監督和控制,並在會計事務中確立了明確的責任分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註釋-會計憑證之裝訂

商業會計法第36條規定: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

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本條文規範了會計憑證的裝訂和保管方式,要求會計憑證按日或月進行裝訂,並將原始憑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對於需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的憑證,允許另行保管,但需註明日期和編號以保持資料的連續性和可追溯性。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會計憑證的完整性和有序管理,避免憑證遺失或損壞,保障財務資料的長期保存和可查性。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釋-對外憑證之繕製

商業會計法第37條規定: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

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前項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依次編定字號,並應將其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其正本

之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

其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理由。

 

本條文規定了對外憑證的繕製要求,要求在出具對外憑證時,至少需保留副本或存根,以便日後查核。副本或存根的內容必須與正本一致,不得有任何差異,以確保憑證的真實性和一致性。此外,對外憑證需編定字號並裝訂成冊,誤寫或收回作廢的憑證需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如有缺失或無法收回的情況,必須在副本或存根上註明理由。這些要求旨在加強對外憑證的管理,防止舞弊和憑證遺失,保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釋-憑證、帳簿報表之保存

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規定了會計憑證、帳簿及報表的保存期限,旨在確保商業活動中的重要財務資料得以長期保留,以便日後查核或提供法律依據。會計憑證須保存至少五年,而帳簿和財務報表則須保存至少十年,此舉有助於防止資料遺失或毀損,保障財務信息的持續可追溯性。在涉及未結會計事項的情況下,這些資料需要延長保存,以便完整地處理未結案件。

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釋-會計憑證之賠償

商業會計法第39條規定:

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本條文規定了因經辦或主管人員的故意或過失而導致會計憑證損毀、遺失所需承擔的賠償責任。此規定強化了會計人員在處理財務文件過程中的責任感,防止因疏忽或不當行為對商業造成財務損害。透過明確的賠償責任,該條文促使相關人員更加謹慎地處理和保管會計憑證,維護商業利益。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規定註釋-電子方式使用辦法

商業會計法第40條規定:

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本條文允許商業企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並且規範了與此相關的內部控制措施、授權與簽章方式、資料儲存和保管等操作細則。此條文的實施促進了會計業務的現代化,提高了處理效率和準確性。同時,條文也規定了在採用電子方式處理資料的情況下,某些傳統的憑證裝訂和保管要求可以不適用,這為企業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但仍需遵循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相關規範,以確保電子會計資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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