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六章認列與衡量

18 Jul, 2014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註釋-認列原則

商業會計法第41條規定:

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此條文確立了資產及負債的認列應以成本衡量為主要原則,這意味著在初次確認資產或負債時,其金額應基於購買或取得時所支付的成本,而非市價或其他可能變動的價值。這種方法提供了一種穩定且可驗證的基礎,有助於財務報表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註釋-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之條件

商業會計法第41-1條規定: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此條文確立了將項目認列為財務報表中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的兩個關鍵條件。首先,該項目必須能夠帶來未來的經濟效益,無論是進入或流出企業。其次,該項目的金額必須能夠被可靠地衡量,這樣才能被準確地反映在財務報表中。這些條件確保了財務報表中列示的數字具有實質性的意義和可驗證性。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一條之二規定註釋-衡量基礎之選擇

商業會計法第41-2條規定:

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此條文賦予企業在財務報表編製中選擇適當衡量基礎的靈活性。根據具體情況,企業可以選擇使用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等不同的衡量基礎。這使得財務報表更能反映出企業的實際財務狀況,並且根據不同情境作出最佳的會計決策。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註釋-資產取得之衡量

商業會計法第42條規定: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

 

此條文規範了資產在不同情況下的初始認列和衡量方式。對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情況,資產應該以公允價值入帳,這樣可以更準確地反映交易的真實經濟影響。如果無法可靠衡量公允價值,則可以換出資產的帳面金額作為衡量基礎。受贈資產則應根據公允價值入帳,並根據其性質決定如何在財務報表中列示,這確保了資產認列的合理性和一致性。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註釋-存貨成本之計算方法

商業會計法第43條規定: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

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此條文提供了企業在計算存貨成本時的靈活性,允許根據存貨的種類和性質選擇適當的計算方法,如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此外,存貨的價值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來衡量,如果存貨的成本高於其淨變現價值,企業應將其成本減記至淨變現價值,並將減記的金額計入當期的銷貨成本,這樣可以確保財務報表中反映的存貨價值更加保守和實際。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釋-金融工具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之衡量

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

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

 

此條文確立了對於金融工具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的不同衡量方法。對於金融工具投資,根據其性質,可以選擇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進行衡量。這提供了企業在反映金融工具投資價值時的靈活性和準確性。對於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的長期股權投資,則應使用權益法處理,這意味著投資方需按其在被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反映其在被投資企業中的權益變動。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註釋-應收款項之衡量

商業會計法第45條規定: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此條文要求應收款項在衡量時必須考慮可能發生的呆帳風險,並且應設置備抵呆帳項目以反映這一風險。這確保了應收款項在財務報表中的價值更加保守和真實。對於已確定為呆帳的應收款項,則應立即使用已設置的備抵呆帳來沖轉該項目。此外,條文還要求將因營業和非營業原因產生的應收帳款和應收票據分別列示,以便更清晰地展示企業的應收款項結構。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註釋-累計折舊

商業會計法第46條規定:

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此條文規範了折舊資產的會計處理方式。企業應在財務報表中設置累計折舊項目,並逐年計提折舊,以反映資產的價值減少。計算折舊時應考慮資產的殘值,並在扣除殘值後計算折舊金額。當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但仍可使用時,企業可以繼續對殘值進行折舊處理。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企業更準確地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及其在使用過程中的減少。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註釋-資產之折舊方法

商業會計法第47條規定:

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此條文列出了可用於資產折舊的多種方法,包括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和工作時間法等。這些方法允許企業根據資產的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來選擇最合適的折舊方式。當資產種類繁多且性質各異時,企業還可以將資產分類並進行綜合折舊計算,以更合理地分配資產折舊費用。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註釋-支出效益

商業會計法第48條規定: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此條文指導了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支出。若支出的效益將延續至未來各期,則應將該支出列為資產;若支出的效益僅及於當期,或該支出不會產生任何效益,則應將其列為費用或損失。這樣的分類確保了財務報表中資產和費用的反映更加準確,並能夠更好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商業會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釋-遞耗資產

商業會計法第49條規定:

遞耗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耗項目,按期提列折耗額。

 

遞耗資產指的是那些在使用過程中逐漸耗損、需要定期計提折耗的資產。依照本條文,企業需要設立累計折耗項目來記錄這些資產的折耗情況,並且要定期計提折耗額,這樣能夠更真實地反映資產的價值減少,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條規定註釋-無形資產成本

商業會計法第50條規定:

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

前項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此條文規範了無形資產的取得成本認定。對於購入的無形資產,如商譽、商標權、專利權等,應以實際支付的成本來作為入帳的基礎。對於企業自行發展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取得成本應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的成本計入,後續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則應列為當期費用。這樣的規定確保了無形資產成本的合理計量,並能準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註釋-資產重估

商業會計法第51條規定:

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資產重估是指企業根據法令要求或規定,對其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過程。這樣的重估可以反映資產的現實市場價值,有助於企業提供更真實和公平的財務狀況。該條文確保企業在適當的情況下進行資產重估,以保持財務報表的公允性。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註釋-資產重估之處理

商業會計法第52條規定: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此條文說明了資產重估後所產生的增值應如何處理。資產重估可能導致資產價值的增長,但這樣的增值並未真正轉化為現金收益,因此應列為未實現的重估增值,這樣可以防止企業誤將未實現的增值列為已實現的收益,從而保持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釋-預付費用

商業會計法第53條規定:

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其衡量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

 

預付費用是指企業在當期支付但其效益將在未來期間發生的費用。此條文規範,預付費用應根據其未來效益期間進行分攤,僅將尚未經過有效期間的部分列為預付費用,這樣可以確保費用的合理分攤,避免因一次性列支而影響當期損益。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註釋-負債

商業會計法第54條規定: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此條文規定了負債的認列和計價方法。通常,負債應以其到期償付數額的折現值進行列計,以反映其現值。然而,對於那些因營業或交易目的產生的短期負債,則可以其到期值列計。此外,公司債的溢價或折價應分別列為公司債的增項或減項,以反映債券實際發行價與面值之間的差異,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註釋-抵繳資本財務之估價

商業會計法第55條規定:

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以該項財物之公允價值為標準;無公允價值可據時,得估計之。

 

當公司資本以非現金形式的財物(如不動產、設備、專利等)抵繳時,應根據該財物的公允價值來進行評估。如果沒有可供參考的公允價值,則可以通過合理的估價方法來確定其價值。這樣的規定確保了資本的公平性和準確性,使得財務報表能夠真實反映企業的資本構成和資產價值。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註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

商業會計法第56條規定: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本條強調會計事項處理方法的一致性原則。企業在處理會計事項時,應保持前後一致的入帳基礎和處理方法,這有助於財務報表的連續性和可比性。如果因特定原因需要變更處理方法,則企業必須在財務報表中詳細說明變更的原因、具體的變更方式以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這樣的規定旨在提高財務資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註釋-合併變更組織,資產計價原則

商業會計法第57條規定:

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為原則。

 

本條針對企業在進行組織變更(如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資產轉讓)時的資產計價問題。根據資產的性質,應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作為計價基準。這樣的規定確保了企業在重大組織變動過程中的資產價值能夠合理、準確地反映,並且有助於利益相關方了解企業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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