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規定註釋-優等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02 Aug, 2010
民法第165-4條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
說明:
優等懸賞廣告與通常懸賞廣告性質上固有不同,惟對應徵人之保障應無二致,始為允當。爰增訂本條準用規定(德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一條第四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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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之。
優等懸賞廣告與通常懸賞廣告性質上固有不同,惟對應徵人之保障應無二致,始為允當。爰增訂本條準用規定(德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一條第四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