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七章損益計算

19 Jul, 2014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註釋-損益計算

商業會計法第58條規定: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條明確了損益計算的基本原則,即在會計年度內,企業應將全部收益扣除同期發生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後,得出本期的綜合損益總額。這種計算方式有助於準確反映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的經營成果,並確保財務報表中的損益數字能夠真實反映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經營狀況。

商業會計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釋-收入認列

商業會計法第59條規定: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本條規範了企業在何時應認列收入的原則。營業收入應在交易完成時認列,這一點在不同的會計基礎下有所不同:採用現金收付制的企業在實際收付現金時認列收入,而採用權責發生制的企業則在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時認列收入。此外,分期付款銷貨和分段提供勞務的情形下,收入可以按毛利百分比或分段方式認列,這樣的安排更符合企業實際經營的財務特徵,並確保收入的認列與實際經營情況相匹配。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條規定註釋-收入及費用之認列

商業會計法第60條規定:

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

 

本條強調了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原則,即與同一交易或事項有關的收入和費用應在同一期間內認列,以確保財務報表能夠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這種做法避免了收入與費用之間的時間錯配,從而使得損益計算更加精確,確保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註釋-退休金提列準備

商業會計法第61條規定:

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本條明確要求企業在員工在職期間,應按照法律規定提列退休金準備金,並將其認列為當期費用。這意味著,企業需要在每個會計期間內,根據員工的薪資水平、工齡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合理計算並提列退休金準備金,這筆費用將直接影響當期的損益計算。此舉旨在確保企業在員工退休時有足夠的資金支付退休金,並符合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穩健性。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註釋-所得計算

商業會計法第62條規定: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

 

本條規定企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需根據稅法規定對所得進行調整,但這些調整不應影響企業的會計帳面紀錄。這意味著,稅務申報的數據和財務報表中的數據可能存在差異,這些差異通常是由於稅法規定的不同計算方法或減免政策所致。然而,這些稅務調整不應改變企業的帳面紀錄,以確保財務報表的持續性和一致性。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註釋-盈餘分配及特別股

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本條規定商業在分配盈餘給業主時,不得將這些分配視為費用或損失,因為這是所有者權益的分配,並非經營活動產生的成本或損失。然而,如果商業發行了具負債性質的特別股,其支付的股利應被視為費用,這是因為這些特別股被視為負債,支付的股利類似於借款利息。因此,這些股利需要在計算當期損益時,作為費用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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