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八章決算及審核
20 Jul, 2014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註釋-決算辦理期限
商業會計法第65條規定: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二個半月。
本條規定商業企業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完成決算程式,確保年度財務狀況的清晰呈現。如果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企業可以申請將決算期限延長至二個半月。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財務報表的及時性和準確性,為經營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註釋-決算報表
商業會計法第66條規定: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本條要求企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製兩類重要的報表:營業報告書和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應包含企業的經營策略、實施情況、財務成果等,為利益相關者提供全面的經營概況。財務報表則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等。這些報表必須由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確保其真實性和可靠性。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註釋-分支機構之決算
商業會計法第67條規定:
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本條規定針對擁有分支機構的企業,要求其在年度結算時,必須將所有分支機構的帳目與總部帳目合併,進行統一決算。這一規定確保了企業整體財務狀況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有助於提供一個統一的財務視角來分析企業的經營狀況。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註釋-決算報表之承認
商業會計法第68條規定: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本條要求企業負責人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將決算報表提交給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進行審核和承認。如果必要,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可以委託會計師對報表進行審核。報表獲得承認後,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的年度會計責任將解除,除非存在不法或不正當行為。
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註釋-決算報表之備置
商業會計法第69條規定: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
本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應將年度決算報表保存在本機構,供企業利害關係人查閱。利害關係人如有正當理由,可以請求查閱這些報表,但前提是該查閱不會損害企業的商業利益。這一規定保障了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同時也保護了企業的商業機密。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條規定註釋-帳簿報表憑證之檢查
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
本條授權商業利害關係人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選派檢查員,對企業的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進行檢查。這一規定旨在確保企業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透明度,並為利害關係人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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