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九章罰則

21 Jul, 2014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註釋-罰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本條規定對於違反會計紀律,尤其是故意偽造、變造或毀損會計憑證、帳簿及報表的行為予以嚴格懲罰。此類行為不僅影響企業的財務透明度,還可能損害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因此本條規定以刑事處罰作為震懾,並設有罰金和自由刑的雙重制裁措施。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註釋-罰則

商業會計法第72條規定: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本條針對電子化會計處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規範,強調對於電子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保護。由於電子化處理的特殊性,本條特別規定了對於電子數據的偽造、變造、毀損等行為的懲罰,旨在維護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註釋-減刑

商業會計法第73條規定: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旨在鼓勵會計人員堅持職業操守,對於要求其從事不法行為的情況,可以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若能證明在違法行為發生前,曾拒絕參與或提出更正意見,則可作為減輕或免除刑責的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註釋-罰則

商業會計法第74條規定: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針對未經授權或資格不合格者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的行為進行規範,並設置罰金或自由刑的懲罰措施。特別是對於再次違法者,規定了更嚴格的刑事處罰,以加強對會計秩序的維護。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註釋-罰則

商業會計法第75條規定: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而有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本條規定了對於無資格者非法處理會計事務且違反第七十一條或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行為,應依各該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這一條文強調了會計資格的重要性,並對無資格者的違法行為進行嚴懲,進一步保障了會計工作的合法性和專業性。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註釋-罰則

商業會計法第76條規定: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本條針對違反會計紀律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罰則。主要針對未設置會計帳簿、毀損帳簿頁數、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帳簿報表、未如期辦理決算以及編製不實決算報表等行為,處以罰鍰。這些規定旨在強調會計紀律的重要性,維護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註釋-罰則

商業會計法第77條規定:

商業負責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針對商業負責人未依規定處理會計人員的任免、離職交代或委託會計事務的行為,設置罰鍰。這些規定強調了商業負責人在管理會計事務中的責任,確保會計處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註釋-罰則

商業會計法第78條規定: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取得原始憑證或給予他人憑證。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時記帳。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裝訂或保管會計憑證。

五、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編製報表。

六、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不將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查閱。

 

本條列舉了若干違反會計處理規定的情形,如未取得或未給予原始憑證、不按時記帳、不編製報表等,並規定了相應的罰鍰。這些措施旨在加強會計管理,確保財務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註釋-罰則

商業會計法第79條規定: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記帳。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設置應備之會計帳簿目錄。

三、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簽名或蓋章。

四、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簽名或蓋章。

五、未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請承認。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

 

本條針對多種違反會計處理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罰鍰,並詳細列舉了具體違反的情形,如不按規定記帳、未設置帳簿目錄、不簽名或蓋章、拒絕檢查等。這些措施旨在促進會計紀律的遵守和財務資料的正確處理。

商業會計法第八十條規定註釋-罰則

商業會計法第80條規定:

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各款之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本條適用於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若其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九條所列規定,應依各該條規定處罰。此規定強調了專業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事務時的法律責任。

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註釋-罰則

商業會計法第81條規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七十九條第六款由法院裁罰外,由各級主管機關裁罰之。

 

本條明確了商業會計法中罰鍰的裁罰權,原則上由各級主管機關裁罰,惟第七十九條第六款所涉及的罰鍰由法院裁罰。這一規定明確了不同罰則的適用範圍和裁罰權限,保障了法律執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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