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十章附則

22 Jul, 2014

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註釋-小規模合夥或獨資之排除適用

商業會計法第82條規定: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直轄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定之。

 

本條文為了考量小規模合夥或獨資商業的特殊情況,賦予這類商業在一定條件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的權利。這主要是為了減輕小規模商業的會計負擔,避免過多的行政和會計成本。至於何謂“小規模”,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狀況來制定具體標準,以確保規定的適用性和靈活性。

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商業會計法第83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

 

本條規定了商業會計法的施行日期,並針對特定修正條文提供了過渡期安排。這樣的設計允許商業在新規定正式施行前,有一個提前適用修正條文的選擇,以便於適應新的法規要求。此外,對於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設定了從公布日到實施日之間的合理過渡時間,給予商業足夠的準備期,以便順利過渡到新的會計處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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