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三章期貨結算機構

28 Jul, 2014

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註釋-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

期貨交易法第45條規定:

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

期貨結算機構之營業、財務及會計應予獨立;其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文規定了期貨結算機構設立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強調了結算機構在運作上必須保持營業、財務和會計的獨立性,以確保結算業務的透明和公平。由主管機關來制定結算機構的設置標準和管理規則,進一步保證結算機構的合規性。

期貨交易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註釋-結算會員之資格

期貨交易法第46條規定:

期貨交易之結算,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由期貨結算會員向期貨結算機構辦理之。

前項結算會員之資格,應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此條文明確規定了結算會員在期貨交易結算中的重要性,只有獲得資格的結算會員才能進行結算操作。結算會員的資格標準由結算機構制定,並需要主管機關的核定,確保結算會員具備足夠的能力和資質來履行結算義務。

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註釋-業務規則

期貨交易法第47條規定: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結算與交割之程序及方法。

二、結算確認、登錄與報告書。

三、結算之保證金或權利金事項。

四、到期交割之處理。

五、交割結算基金之繳存、保管及運用。

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七、服務費事項。

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九、緊急處理措施。

十、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本條文規定了期貨結算機構在其業務規則中必須涵蓋的重要事項,這些事項涉及結算和交割的全過程,旨在保證結算過程的有序性和安全性。所有的規則都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以確保符合市場監管的要求。

期貨交易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註釋-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採取措施

期貨交易法第48條規定:

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有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虞者,得對結算會員採取下列必要之措施:

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四、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前項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條文授權期貨結算機構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採取緊急措施,以保護市場秩序和參與者的利益。這些措施包括調整保證金、追繳保證金以及命令結算等操作,確保市場的穩定性。市場秩序標準需經主管機關核定,以保證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釋-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支應

期貨交易法第49條規定:

期貨結算機構於其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應先以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支應;如有不足,再由違約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期貨結算機構之賠償準備金、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依期貨結算機構所定比例分擔金額支應。

前項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不足時之支應順序及其他期貨結算會員分擔之比例,由期貨結算機構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金額應按期貨交易係在期貨交易所或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分別繳存或提列支應。

依第一項支應之期貨結算機構賠償準備金、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及其分擔金額,均得向違約期貨結算會員追償。

 

本條文詳細規範了期貨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的應對措施和資金支應順序。這些措施旨在防止市場出現更大的波動,並且確保其他會員和機構的利益不受不當損失。同時,期貨結算機構有權追償違約會員,進一步保護市場參與者的權益。

期貨交易法第五十條規定註釋-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標準及抵繳比率

期貨交易法第50條規定:

期貨結算機構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其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其以有價證券抵繳者,抵繳之有價證券占應繳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標準及有價證券抵繳之折扣比率,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本條文規定了結算保證金的收取方式及使用有價證券抵繳的標準和比例,旨在確保期貨結算會員履行結算義務的財務穩健性。期貨結算機構在設計這些規則時,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以保障市場的公平和穩定運作。

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註釋-結算保證金依自營與經紀分離處理

期貨交易法第51條規定: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之結算保證金,應與其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期貨結算機構、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或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對結算保證金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期貨結算機構應將結算會員所繳交之結算保證金,依自營與經紀分離處理。

 

此條文強調了結算保證金必須與結算機構的自有資產分開處理,並禁止任何未經授權的扣押或其他處置,確保結算保證金專款專用,進一步保護市場參與者的利益。

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註釋-優先受償順序

期貨交易法第52條規定:

期貨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對該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債權人優先受償順序如下:

一、期貨結算機構。

二、期貨交易人。

三、期貨結算會員。

 

本條文明確了在期貨結算會員無法履行結算義務時,債權人對交割結算基金的優先受償順序,保障了期貨結算機構及其他市場參與者的權益,減少因結算失敗而對市場造成的風險。

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釋-賠償準備金之提存

期貨交易法第53條規定:

期貨結算機構應提存賠償準備金;其攤提條件及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此條文要求期貨結算機構設立賠償準備金,以應對結算會員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這些準備金的管理和運用須遵循主管機關制定的規範,進一步增強市場的穩定性。

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註釋-帳戶移轉

期貨交易法第54條規定:

期貨結算機構,於其會員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得將該會員及其與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必要時,並得指定移轉於未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員。

期貨結算機構對於拒絕承受前項帳戶之結算會員,得課以違約金或撤銷其會員資格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此條文提供了在結算會員無法履行義務時進行帳戶移轉的法定依據,確保交易能夠平穩結算。它也賦予期貨結算機構處罰不履行移轉義務的會員的權力,以保護整個市場的安全和穩定。

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註釋-準用規定

期貨交易法第55條規定:

第二章期貨交易所之規定,除本章另有規定及第三十四條後段規定外,於期貨結算機構準用之。

 

本條文確立了期貨交易所相關規定在期貨結算機構中的準用原則,確保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結算機構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增強了法規的整體性和協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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