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四章期貨業第二節槓桿交易商

02 Aug, 2014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條規定註釋-槓桿交易商

期貨交易法第80條規定:

槓桿交易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槓桿交易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槓桿交易商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文明確規定槓桿交易商在經營期貨交易業務前,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和許可,並取得營業證照。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槓桿交易商具備適當的設立標準和管理規範,以保障期貨市場的穩定運作和投資者的權益。此外,槓桿交易商設立分支機構時,也需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這一措施進一步加強了對槓桿交易商的監管力度,防止不合規或不具備資質的槓桿交易商進入市場。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註釋-準用規定

期貨交易法第81條規定: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七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於槓桿交易商準用之。

 

本條規定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以及第五十七條至第七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準用於槓桿交易商。這意味著,槓桿交易商在營運過程中,必須遵守與期貨交易商相似的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撤銷許可、營業申報、解任責任人員、管理業務員等方面的要求。這一準用規定的目的是确保槓桿交易商在市場運作中的合規性,並對其業務經營、內部管理和市場行為進行嚴格監控,從而維護期貨市場的公正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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