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四章期貨業第三節期貨服務事業

03 Aug, 2014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註釋-期貨服務事業

期貨交易法第82條規定:

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期貨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文規定了期貨服務事業的經營規範,包括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等。這些服務事業在營業之前,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取得許可證照,才能合法經營。此規定確保了市場的專業性與合法性,避免了未經許可的經營活動可能對市場秩序和投資者權益帶來的風險。此外,期貨服務事業的分支機構同樣需要主管機關的許可,這進一步強化了對期貨服務事業的監管,保障市場的穩定運作。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註釋-適用法規

期貨交易法第83條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之管理,除依本法或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規定者外,適用信託及信託業管理之法律。

 

本條文明確了期貨信託事業的管理規範,除了必須遵循期貨交易法及相關命令外,還要適用信託及信託業管理的法律。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期貨信託事業在法律框架下運作,並且在管理和操作上符合信託業的專業標準,保障受益人的權益和市場的穩定性。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註釋-期貨信託基金之管理

期貨交易法第84條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者,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損害之賠償責任,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前二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本條文對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的管理作出了詳細規定,強調了在募集過程中,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或申報生效,並向申購人交付包含重要資訊的公開說明書。這些規定旨在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並且要求信託事業對因未履行義務而導致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條文還參照了證券交易法,對於公開說明書中虛偽或隱匿情事的賠償責任做了相應規範,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註釋-期貨信託基金之管理

期貨交易法第85條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文規定了期貨信託基金的管理要求,強調信託基金必須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的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這是為了避免資產混同,保障基金受益人的權益不受其他財務風險的影響。條文同時規定了由主管機關制定基金管理辦法,以提供更具體的操作指南,確保基金管理的合規性和透明度。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註釋-債務

期貨交易法第86條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本條文旨在保護期貨信託基金的獨立性,規定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的債權人無權對信託基金的資產行使任何扣押或其他權利。這一規定確保了基金資產免受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自身債務的影響,進一步保障了基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註釋-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書

期貨交易法第87條規定: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經理期貨交易時,應於委任前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交付風險預告書,並與客戶簽訂書面委任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之事項與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準用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本條文對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營行為做出了規範,要求在接受特定人的委任之前,必須充分告知期貨交易的性質和風險,並與客戶簽訂書面契約。這一規定旨在提高透明度,讓客戶充分了解可能面臨的風險,從而做出更為理性的投資決策。此外,條文規定了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期貨信託事業的相關規範,進一步強化了對期貨經理事業的監管。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註釋-準用規定

期貨交易法第88條規定: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期貨服務事業準用之。

 

本條文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以及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和第七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準用於期貨服務事業。這意味著,期貨服務事業在營運過程中,必須遵守與期貨交易商相似的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撤銷許可、營業申報、管理業務員等方面的要求。這一準用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服務事業的合規性,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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