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九章附則

09 Aug, 2014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註釋-不適用法

期貨交易法第121條規定: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國外期貨交易法不再適用。

 

本條文規定,自《期貨交易法》施行後,原適用的《國外期貨交易法》將不再適用。這意味著,所有期貨交易活動將受本法規範,以確保期貨市場在同一法律框架下運作,統一管理和監督期貨交易行為。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註釋-證照之換發

期貨交易法第122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與本法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換發或核發。

 

本條文規定了在《期貨交易法》施行之前,依據《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所取得的證照或資格證書,若與本法不符,必須在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照新規定進行換發或重新申請核發。這一規定確保了過渡期間的合規性,並統一了期貨市場的監管標準。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主管機關名稱

期貨交易法第123條規定:

本法施行後,第四條之主管機關,於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前,仍沿用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之名稱。

 

本條文說明了在《期貨交易法》施行後,主管機關的名稱沿用過渡期的規定。即在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尚未修正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前,主管機關仍稱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行政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註釋-施行細則

期貨交易法第124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本條文規定了《期貨交易法》的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這些細則將為本法的具體實施提供詳細的操作指引,確保法律的順利施行和有效執行。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期貨交易法第125條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文規定了《期貨交易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而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起施行。這一規定確保了法律的施行日期有彈性,以便行政院能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合適的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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