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三章證券商第二節證券承銷商
16 Aug, 2014
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註釋-有價證券之包銷
證券交易法第71條規定: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證券承銷商辦理前項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此條文規範了證券承銷商在包銷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對於未能銷售完的有價證券必須自行認購的要求。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承銷商對承銷過程負有充分的責任,並避免因承銷失敗而損害市場穩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註釋-有價證券之代銷
證券交易法第72條規定:
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
此條文針對證券代銷商的業務運作,規定了在代銷未成功的情況下,代銷商有權將未售出的有價證券退還給發行人。這樣的設計降低了代銷商的風險,也對發行人提出了更高的風險承擔要求。
證券交易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註釋-承銷商自己取得之禁止
證券交易法第74條規定:
證券承銷商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外,於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此條文限制了承銷商在承銷期間內自行取得所承銷的有價證券,以防止承銷商利用內部資訊或其地位進行利益輸送,維護市場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註釋-自行認購之有價證券出售處所
證券交易法第75條規定:
證券承銷商出售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此條文規範了承銷商如何處理自行認購的有價證券,確保出售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具體的操作辦法則由主管機關制定,以適應不同情況的需求。
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註釋-公開說明書之代理交付
證券交易法第79條規定:
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此條文強調了承銷商在出售有價證券時的義務,即必須在出售前交付公開說明書,這是保護投資者知情權的必要措施,確保投資者能夠獲得充分的資訊來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註釋-包銷總金額之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81條規定: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一定倍數;其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共同承銷者,每一證券承銷商包銷總金額之計算,依前項之規定。
此條文對證券承銷商的包銷總額設置了限制,以控制承銷商的風險,避免因包銷過多的有價證券而引發的財務問題,從而保障市場的穩定。
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註釋-包銷之報酬與代銷之手續費標準
證券交易法第82條規定:
證券承銷商包銷之報酬或代銷之手續費,其最高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此條文規範了證券承銷商在包銷和代銷業務中所收取的報酬或手續費的上限,防止承銷商收取過高費用,以保護發行人和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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