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三章證券商第三節證券自營商
17 Aug, 2014
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註釋-證券自營商之資格
證券交易法第83條規定:
證券自營商得為公司股份之認股人或公司債之應募人。
此條文授予證券自營商參與公司股份或公司債的認購與應募的資格,允許其直接參與公司資本市場的融資活動。這意味著自營商在市場中不僅僅是交易者角色,也可以成為初次發行市場中的投資者。
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註釋-兼營者之限制
證券交易法第84條規定:
證券自營商由證券承銷商兼營者,應受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此條文規範了證券承銷商兼營證券自營業務的限制,明確要求其必須遵循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即不得在承銷期間內自行取得所包銷或代銷的有價證券。此規定旨在防止證券承銷商利用內部資訊從事利益輸送行為,確保市場公平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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