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三章證券商第四節證券經紀商
15 Jan, 2018
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註釋-手續費費率之核定
證券交易法第85條規定:
證券經紀商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其手續費費率,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此條文規範了證券經紀商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的費率核定程序,根據交易是否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區分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最終由主管機關核定,以確保手續費的收取符合法規要求,並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註釋-報告書及對帳單
證券交易法第86條規定: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成交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委託人。
前項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此條文要求證券經紀商在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後,必須立即提供委託人買賣報告書,並在每月底前編製對帳單,詳細列明委託人在該月的交易情況。這些報告書和對帳單的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明確規定,旨在確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委託人的知情權。
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註釋-委託書
證券交易法第87條規定:
證券經紀商應備置有價證券購買及出售之委託書,以供委託人使用。
前項委託書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此條文規定證券經紀商必須準備標準化的有價證券購買和出售委託書,以供委託人使用。這些委託書的格式和內容必須遵循主管機關所定的規範,確保委託指令的清晰和合規。
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註釋-書件之保存
證券交易法第88條規定: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書件,應保存於證券經紀商之營業處所。
此條文強制證券經紀商將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委託書等重要書件保存於其營業處所,以便於日後查核,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並為監管機構的檢查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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