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四章證券商同業公會
15 Jan, 2018
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註釋-加入同業公會
證券交易法第89條規定:
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此條文強制要求所有證券商在開業之前,必須加入相關的證券商同業公會。這一規定旨在通過同業公會的自律管理,確保證券市場的運作秩序,并為證券商提供一個共同的平台,以便促進行業的發展和規範。
證券交易法第九十條規定註釋-章程內容及業務之指導與監督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90條規定:
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之主要內容,及其業務之指導與監督,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此條文規定,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章程及其業務的指導與監督事項,必須遵循主管機關的命令。這樣的安排確保了同業公會在管理會員及其業務操作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指導,避免可能的管理混亂或越權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註釋-保證措施
證券交易法第91條規定:
主管機關為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或保護投資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此條文賦予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干预證券商同業公會運作的權力,以保障市場公正性及投資人利益。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同業公會更改其章程或規則,或要求其提供特定資料,甚至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有價證券交易的正當性和透明度。
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註釋-理事或監事之違法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92條規定: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此條文針對證券商同業公會理事或監事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授權主管機關對其進行糾正或解任。這種監管機制旨在防止公會內部管理層濫用權力或未能依法履行職責,從而保障同業公會的良好運作和市場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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