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五章證券交易所第一節通則

17 Jan, 2018

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註釋-設立之特許或許可

證券交易法第93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於登記前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其申請程序及必要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此條文強調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需經過主管機關的特許或許可,這是一種事前審查機制,旨在確保證券交易所的設立符合國家金融市場的管理要求。申請程序及相關要求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形式明確規定,以便於申請者遵循。

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註釋-證券交易所之組織

證券交易法第94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

 

此條文規定了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可以採取會員制或公司制。會員制通常由交易所的會員共同擁有和運營,而公司制則是由股東擁有並依公司法運營。這一規定提供了靈活的選擇,以適應不同的市場需求和運營模式。

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註釋-證券交易所設置標準

證券交易法第95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此條文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決定,確保設立的交易所能夠有效運作並符合市場需求。同時,每一證券交易所只能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這是為了防止市場分散和資源浪費,維護市場的穩定性和集中性。

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註釋-經營資格之限制

證券交易法第96條規定: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類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業務;其以場所或設備供給經營者亦同。

 

此條文禁止任何未經依本法授權的個人或機構經營類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的業務,這包括提供場所或設備供給經營者。這一規定旨在防止未經許可的市場活動,保護投資者和市場的公平性。

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註釋-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97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名稱,應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非證券交易所,不得使用類似證券交易所之名稱。

 

此條文要求證券交易所在其名稱中明確標示「證券交易所」字樣,以避免混淆。同時,非證券交易所的機構不得使用類似於證券交易所的名稱,以防止誤導投資者和市場參與者,保護市場秩序。

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註釋-營業保證金

證券交易法第99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此條文規定證券交易所需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該保證金的金額由主管機關規定。這一要求旨在確保交易所有足夠的資金保障其業務運營的穩定性,並在必要時為市場提供保護。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條規定註釋-特許或許可之撤銷

證券交易法第100條規定:

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加具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此條文賦予主管機關在發現證券交易所設立申請中存在虛偽記載或其他違法行為時,撤銷其設立許可的權力。這一機制旨在防止不符合規定的機構進入市場,維護市場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註釋-指導、監督與管理

證券交易法第102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業務之指導、監督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此條文規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運營及其負責人、業務人員的管理應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形式進行指導和監督。這樣的安排確保了證券交易所的運營符合國家的金融監管要求,並在管理和執行層面上保持嚴格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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