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八章附則

27 Jan, 2018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註釋-擬制公開發行

證券交易法第181條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證券商管理辦法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券,視同依本法公開發行。

 

此條文的設立是為了在法律過渡期間保障那些在新法施行前已依舊法公開發行的公司,其已發行的股票或債券能夠被視同為依新法公開發行,確保其法律地位不受新舊法轉換的影響。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穩定市場秩序,減少因法律變動帶來的不確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一規定註釋-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證券交易法第181-1條規定: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這項規定旨在提高審理證券犯罪案件的專業性和效率。由於證券犯罪案件通常涉及複雜的金融知識,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來處理這些案件,可以確保審理過程中的專業性,並有助於更公平和準確地裁判相關案件。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規定註釋-適用時間

證券交易法第181-2條規定:

經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依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但書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第二十六條之三施行時依同條第六項規定董事、監察人應當然解任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此條文提供了新法規施行的過渡期,使得現任董事或監察人在其任期屆滿前不受新規定的影響。這樣的過渡安排有助於公司在法規變更期間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然的法規變更對公司治理結構造成的過大影響。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註釋-施行細則

證券交易法第182-1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此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制定本法的施行細則,以確保法律在實施過程中有具體的操作指南和規範,從而保障法律條文的有效落實。施行細則通常涵蓋細節性規定,提供實務操作的指導,補充法律條文的具體要求。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證券交易法第183條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四十三條之一,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此條文明確了不同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這對於法律的實施非常重要。明確的施行日期可以讓相關企業和市場參與者有足夠的時間來調整和適應新規定,從而確保法律的平穩過渡和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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