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第四節基金之買回

06 Feb, 2018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註釋-買回之方式及相關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5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約定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回價格之核算、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請求買回一部分時受益憑證之換發、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文規定了受益人有權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的條件和程序,並強調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受益人的買回請求不可拒絕且不得遲延支付買回價金。條文還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與買回相關的具體辦法,包括價格計算、給付期限、憑證換發等,以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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