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第八節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09 Feb, 2018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註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情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5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主管機關命令更換,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二、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三、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四、因市場狀況、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五、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契約。

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七、其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終止事由。

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宜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終止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者,應於屆滿二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本條文詳列了在何種情況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這些情形包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的解散或破產、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標準等重大變故。此條文確保在關鍵時刻,通過主管機關的審查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和基金的穩定性。此外,主管機關基於公益考量,亦可主動命令終止契約。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註釋-基金之合併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6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文授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進行基金合併,並明確表示合併的條件、程序及相關事項應由主管機關制定辦法。此規定有助於提升基金運作的效率,並可能在適當的時機通過合併來改善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然而,合併過程中仍需遵守由主管機關制定的規則,以保障受益人的權益。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註釋-基金之清算程序及期間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7條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機關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本條文規範了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的清算程序,要求清算人在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清算工作,並將清算後的資金按比例分配給受益人。如果清算過程中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清算人可申請展延一次。此條文確保清算過程的透明和受益人的知情權,並要求清算結果的及時報告和通知。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註釋-清算人產生之順序及清算人之權利義務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8條規定:

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選任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基金因基金保管機構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致終止契約者,得由清算人選任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擔任清算時期基金保管職務。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基金存續範圍內,與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相同。

 

本條文確定了清算人的產生順序以及清算人在清算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通常情況下,清算人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但若其無法履行此職責,則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若這兩者皆無法擔任清算人,則由受益人會議選任適當的信託事業或保管機構擔任。此規定確保在任何情況下,都有合適的機構負責清算事務,並保證其在清算期間的職責與權利與原有機構一致。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釋-清算帳簿表冊之保存期間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9條規定: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主管機關之日起,就各項帳簿、表冊保存十年以上。

 

本條文要求清算人將清算終結後的各項帳簿和表冊至少保存十年,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基金清算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並確保在未來需要時能夠查閱相關文件以核查清算過程是否符合法律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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