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章法規之制定

23 Feb, 2018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註釋-法律之制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本條規定了法律制定的程序,明確法律必須經由立法院通過後,由總統公布才能生效。這一程序體現了民主立法的原則,確保法律的制定經過立法機關的審議和國家元首的核准,具有合法性和權威性。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註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本條列舉了應當由法律規定的事項,主要包括:憲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規定需由法律定之的事項、涉及人民權利和義務的事項、國家各機關的組織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這些事項因其重要性,必須經由立法程序制定,保證其法律效力和穩定性,防止隨意變更。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六條規定註釋-禁止以命令規定之事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本條明確了法律與命令之間的界限,規定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行政命令等其他形式規定。這一規定旨在保障法律的權威性和人民權利的穩定性,防止行政權力擅自變更法律規定的事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註釋-命令之發布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本條規定了各機關發布命令的程序,指出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根據命令的性質,分別進行下達或發布,並需即時送交立法院。這一規定確保了命令的透明性和合法性,並使立法院能夠對行政命令進行監督。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規定註釋-條文之書寫方式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規定: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本條規定了法規條文的書寫方式,要求條文應分條書寫,並可細分為項、款、目。具體的書寫方式包括: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再細分時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這一規定旨在提高法規條文的結構性和清晰度,使條文易於閱讀和理解。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九條規定註釋-法規章節之劃分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9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本條規定了法規章節的劃分方式,適用於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的法規。具體劃分為編、章、節、款、目,以便條理清晰、易於查閱。例如,編可以用於劃分大的主題,章和節則用於細分主題,款和目則進一步細化具體內容。這種劃分方式有助於提高法規結構的系統性和可讀性。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條規定註釋-修正之方式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本條規定了修正法規時廢止和增加條文的具體方式。當廢止少數條文時,可保留其條次並加註「刪除」二字;當增加條文時,可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之一」、「之二」等條次。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亦適用此規定。這樣的修正方式有助於保持法規條文的連貫性和完整性。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註釋-法之位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本條規定了法的位階,明確了法律和命令之間的從屬關係。法律必須符合憲法,命令則不得違反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得違背上級機關的命令。這樣的位階關係確保了法規體系的統一性和一致性,保障了法律的權威性和憲法的最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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