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章總則
02 Mar, 201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條規定註釋-立法目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條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本條文明確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作為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的基礎法律依據,確立了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和保障公職人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式,維護民主制度的實施和選民的基本權利。所有相關程式均需嚴格依照本法執行,確保公職人員的選舉和罷免合法、有序地進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規定註釋-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本條文定義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所指的“公職人員”的具體範圍,涵蓋了中央與地方兩個層級的多種職務,包括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地方議員與首長,以及鄉鎮市長和村裡長等基層領導。這一定義對適用物件進行清晰界定,有助於明確選舉和罷免的適用範圍和程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條規定註釋-選舉方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條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本條文規定了公職人員選舉的基本方法,強調了普通、平等、直接和無記名單記投票等民主選舉的原則。同時,對於不分區和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選舉,則採用政黨名單投票的方式。此外,公職人員的罷免也由原選區選民通過無記名投票決定,從而保障了選舉和罷免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註釋-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規定: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本條文詳細規定了選舉人和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時間的計算方法,以投票日前一天為准,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基礎。此規定確保了資格的公平和透明。重行投票時,仍依原投票日進行計算,保持一致性。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規定註釋-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條規定: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
本條詳細規定了在計算選舉和罷免程式中的各種期限時,應遵循的標準,並對投票日的時間點進行了具體說明。特別是強調了如果投票日是休息日或法定假日的情況,通常不會延長期限。這些規定確保了選舉程式的時間計算的準確性。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註釋-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本條明確了在公職人員選舉和罷免的投票日應為應放假的日子,這一規定確保了選民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和便利去參與投票,充分保障了公民的選舉權和罷免權。
瀏覽次數: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