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章選舉及罷免第二節選舉人名冊

06 Mar, 201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規定註釋-選舉人名冊之編造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規定:

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

原住民選舉人名冊,其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由戶政機關依前項規定編造。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此條文規定了選舉人名冊的編造程序及其內容,明確要求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進行編造,並載明選舉人的基本信息。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者,將自動列入名冊,即使在該日期後遷出,仍須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此外,對原住民選舉人名冊的編造也有特別規定,以戶籍登記的原住民身份為準。選舉人名冊的使用受到嚴格限制,僅限於選舉相關機構使用,禁止外洩,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註釋-選舉人名冊之分編或合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規定: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選舉人名冊得視實際需要分別或合併編造。

 

此條文規定了在同日舉行多種公職人員選舉時,選舉人名冊可依實際需求分別或合併編造,這樣的規定為選務工作提供了靈活性,能夠根據不同的選舉需求進行調整,以便於投票和統計工作更順暢地進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註釋-選舉人名冊之報備閱覽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2條規定: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戶政機關應送由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選舉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

 

此條文要求在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後,戶政機關必須將名冊報送給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在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供選舉人閱覽。這一公開程序旨在確保選舉人名冊的準確性,允許選民在公告期間內檢查自己的資料,如發現錯誤或遺漏,能夠及時申請更正,確保每位選民的選舉權利不受影響。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註釋-選舉人名冊之更正確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規定: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閱覽期滿後,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冊及申請更正情形,送戶政機關查核更正。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人人數。

 

本條文規範了選舉人名冊的更正程序。閱覽期結束後,鄉(鎮、市、區)公所應將原名冊及更正申請送交戶政機關查核更正。經過這一程序後,選舉人名冊即告確定,並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最終的選舉人總數。這一程序旨在確保選舉人名冊的最終準確性和完整性,為正式選舉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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