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章選舉及罷免第五節選舉公告

09 Mar, 201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釋-選舉公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規定: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總統解散立法院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重行選舉、補選及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一項各款之公告,有全國一致之必要者,上級選舉委員會得逕行公告。

 

此條文詳細規範了選舉過程中不同階段的公告時間和內容要求,確保選民和候選人有充分的準備和知悉權利。選舉公告必須在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的四十天內發布,內容包括選舉的各項基本信息,如選舉種類、名額和選舉區的劃分等。其他公告,如候選人登記、選舉人名冊、候選人名單、選舉人人數及當選人名單等,都有明確的發布時間要求,以維持選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釋-選舉投票完成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9條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選舉投票。

 

此條文確立了公職人員選舉應在任期或規定日期屆滿前十日完成投票的要求,以確保選舉結果能在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確定。如果是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的情況,則不受此限。此外,若總統解散立法院,立法委員的選舉應在解散之日起的六十日內完成投票,以保持立法機構的正常運作和政治穩定。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各級公職人員選舉的時間安排合理,並為選民提供充足的參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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