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總則第一節法例

24 Jun, 2000

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規定註釋-立法目的

行政程序法第1條規定: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本條規定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目的是透過建立公正、公開及民主的行政程序,確保行政行為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與利益,並提高行政效率。此規定同時希望藉由透明和公正的行政行為,增進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任。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規定註釋-行政程序與行政機關之定義

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本條對「行政程序」及「行政機關」進行了定義。行政程序指的是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制定命令、行政規則、確定計畫等一系列行為的過程。行政機關則指代表國家或地方政府行使公共職責的法定組織,且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視同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註釋-適用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本條規定了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和例外情形。原則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依本法進行,除非有其他法律明確規定。條文列出了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機關和行為,例如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及監察機關的行為,還有如外交、國防及國家安全保障事項等特定情況。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註釋-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本條規定行政行為必須依據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依法行政、正當程序等,確保行政行為具備合法性與公正性。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註釋-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本條強調行政行為的明確性,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具體、清楚,以確保當事人能理解行政行為的意圖與效力,並避免模糊和不確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註釋-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本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行為時,不得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不同對象進行差別待遇,這是一種防止歧視及確保公正的平等原則。

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註釋-執行期間之限制

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此條列出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行為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選擇能達成目的且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式,並避免採取與目的利益顯失均衡的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註釋-行政行為之誠信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本條強調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中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並應保護人民的合理信賴,這是保障行政透明性及增強人民信任的重要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規定註釋-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本條要求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程序時,必須同時考慮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確保不偏不倚、公正處理。

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規定註釋-行政裁量之界限

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本條規定了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的界限,要求行政機關不得超越法定的裁量範圍,且應符合法規授權的目的,以防止濫用裁量權。

瀏覽次數:4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