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五章行政計畫

24 Jun, 2000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註釋-行政計畫之定義

行政程序法第163條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本條定義了行政計畫,指行政機關為實現特定目的或構想,在未來一定期限內所設計的規劃和安排。這些規劃涉及達成目標的具體方法、步驟或措施。行政計畫的本質是預先的設計,以確保行政機關能夠在合理的時間框架內有效實現其政策目標。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註釋-行政計畫確定程序之適用範圍及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條規定,當行政計畫涉及一定地區的土地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的設置,且牽涉多數利益相關者和不同行政機關權限時,應經過公開和聽證程序,以保證決策過程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這些程序的目的是集中事權,避免多機關間權限混淆,以便更有效率地推動計畫的實施。至於具體的程序,由行政院另行訂定,這可以確保程序符合不同情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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