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七章陳情
24 Jun, 2000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陳情之定義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本條定義了陳情的範圍,說明人民可以通過陳情來表達對行政機關的建議、查詢或舉發,並維護自身的行政權益。陳情是一種非訴訟性的溝通方式,人民可以針對行政措施、法規或具體行政行為向主管機關表達意見或請求,促進行政機關改善其運作。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註釋-陳情之方式
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本條規定了陳情的方式,人民可以選擇書面或言詞進行陳情。對於言詞陳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並讓陳情人確認紀錄的準確性後簽名或蓋章。如果陳情人對紀錄內容有異議,可以要求更正。此規定保障了陳情過程的正確性與透明度。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註釋-陳情案件之處理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70條規定: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本條要求行政機關對人民的陳情案件應有完善的處理規定,並指派專人迅速且確實地進行處理。若陳情案件涉及保密需求,受理機關在處理過程中應避免公開,保護陳情人的隱私權。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註釋-陳情案件之處理方式
行政程序法第171條規定: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本條規定行政機關應根據陳情的合理性採取適當的措施,若認為陳情無理由,應明確告知陳情人並說明理由。此外,對於內容不明確的陳情案件,行政機關可以要求陳情人補充說明,以便更有效地處理。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註釋-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172條規定: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本條要求,如果陳情應由其他機關處理,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直接將陳情移送至相關機關並通知陳情人。當陳情涉及訴願、訴訟或國家賠償的情形,受理機關有告知義務,確保陳情人了解可行的法律途徑。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對人民陳情案件得不處理之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本條列出了行政機關可以不處理陳情的幾種情形,包括陳情內容不具體、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同一事由已被適當處理後仍反覆陳情,或者陳情人對同一事由分向多個機關進行陳情。這些規定旨在避免行政機關的重複負擔和無效處理。
瀏覽次數: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