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訴訟程序第四節訴訟卷宗

24 Jun, 2000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註釋-訴訟文書之保存

行政訴訟法95條規定:

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行政法院應保存者,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編為卷宗。

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準用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之規定。

 

本條規定了行政訴訟中文書的保存方式。當事人的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與訴訟相關的文書,應由行政法院的書記官編制成卷宗進行保存。如果卷宗不幸滅失,則應按照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的處理法進行處理,這樣可以確保訴訟程序不會因卷宗滅失而中斷。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註釋-訴訟文書之利用

行政訴訟法96條規定: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本條賦予當事人對訴訟文書的查閱、複製和影印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書記官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宗內的文書,或預繳費用請求提供副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若想利用訴訟文書,需經過當事人的同意或證明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並且經由行政法院裁定許可。此條還提到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其他合法參與者的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另行制定。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註釋-訴訟文書利用之限制

行政訴訟法97條規定: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對於某些訴訟文書的利用,本條作出了限制。裁判草案、準備文件和評議文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不得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也不能提供副本、影本或節本。此外,未經法官簽名或宣示、公告的裁判書,也不可提供閱覽或複製,這樣可以保護司法程序的機密性並防止未決裁判的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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