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程序第三章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24 Jun, 2000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及合併提起非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置

行政訴訟法237-1條規定: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本條定義了交通裁決事件的範圍,包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裁決的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合併請求返還與裁決相關的已繳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牌照等。如果合併提起的訴訟超出交通裁決事件範圍,則應適用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規定註釋-交通裁決事件之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237-2條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規定註釋-撤銷訴訟起訴期間之限制

行政訴訟法237-3條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的撤銷訴訟應在裁決書送達後三十天內提起。如果原處分機關未正確告知,導致原告誤向機關遞交起訴狀,則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並要求機關將起訴狀移送至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規定註釋-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之處置

行政訴訟法237-4條規定:

地方行政法院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

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陳報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並根據情況自行撤銷、變更或確認原裁決。如無法依原告請求處置,則應提交答辯狀及相關文件至法院。如果在一審裁判生效前完全依原告請求處置,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規定註釋-各項裁判費之徵收標準

行政訴訟法237-5條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交通裁決事件的裁判費標準如下:起訴:每件300元。上訴:每件750元。抗告:300元。再審:依審級徵收相應裁判費。撤回起訴者,法院應退還已繳裁判費。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六規定註釋-非屬交通裁決事件範圍者改依其他程序審理

行政訴訟法237-6條規定:

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範圍者,地方行政法院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無通常訴訟程序管轄權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如訴之變更或追加後,訴訟已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範圍,地方行政法院應改依簡易或通常程序審理,並可裁定移送至具有管轄權的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註釋-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不採言詞辯論主義

行政訴訟法237-7條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的裁判可不經言詞辯論而直接做出。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註釋-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法237-8條規定:

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文書。

 

本條規定行政法院在作出訴訟費用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並可要求當事人提交費用計算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規定註釋-交通裁決事件準用規定

行政訴訟法237-9條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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