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九編附則

24 Jun, 2000

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註釋-準用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307-1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

 

此條文規定,除了《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的情況外,凡是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亦可在行政訴訟中適用。此規定目的是補充《行政訴訟法》未及之處,確保訴訟程序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行政訴訟法308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此條文確定了《行政訴訟法》及其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一般而言,法律自公布之日施行,若有修正條文,則其具體施行日期由司法院透過命令來設定。这确保法律在适当时间内开始生效,提供法律适用上的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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