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一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91條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轄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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