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109條規定: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省、市政。
四、省公營事業。
五、省合作事業。
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省財政及省稅。
八、省債。
九、省銀行。
十、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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