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三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113條規定: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 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瀏覽次數: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