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三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113條規定: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 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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