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註釋-法定利率
23 Mar, 2011
民法第203條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三十條理由謂依法令或法律行為,其債權可生利息者,若法令無特別規定,當事人亦無特別約定,不可無法定利率,以杜無益之爭。故本條斟酌本國習慣,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五分。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關於法定利率之規定,雖於請求金錢債務之遲延利息時有其適用,然不得以之限制損害賠償之請求,觀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本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二七九二號判例參照)。查原判決以得成公司已請求房屋市價及法定遲延利息,應認其損害已受填補,另請求租金及營業損失與遲延之損害(利息)重複,不能認係本件損害之一種,不得更為請求云云,不無可議(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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