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24 Jun, 2000

中華民國憲法第123條規定: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說明:

=民國35年12月25日制定條文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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